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43237號蘇良益之執行命令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丑字第4323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蘇良益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3237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蘇良益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1:終止保單號碼*之保險契約,並准許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在新臺幣*元範圍內,向第三人*收取解約金。
節本2:本院113年3月7日北院英113司執丑43237字第1134026284號執行命令第三人*部分,應予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丑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7-09
  • 更新日期:113-07-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