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910號陳建安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仁113年度訴字第191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建安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910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建安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翁嘉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91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送達代收人 謝宇森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被   告 陳建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壹仟肆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肆萬壹仟肆佰肆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附表(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元,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起算日
週年利率
1
信用卡
1萬4,939
1萬3,605
自110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2
小額信貸
42萬6,503
40萬5,321
自110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6.4%
合計
 
44萬1,442
 
 
 
 
 
  • 發布日期:113-07-11
  • 更新日期:113-07-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