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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614號吳沛縈、賴家芊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勇113年度訴字第161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賴家芊、吳沛縈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614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下午2時35分
,在本院第24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謝達人
- 發布日期:113-07-09
- 更新日期:113-07-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