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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0678號李佩珍(即李光權之承受訴訟人)之承受訴訟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甲113年度北小字第67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佩珍(即李光權之承受訴訟人)之承受訴訟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678號原告李稚康(即李光權之承受訴訟人)、李佩珍(即李光權之承受訴訟人)與被告馬成旭間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之承受訴訟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黎諭
裁定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678號
原 告 李稚康(即李光權之承受訴訟人)
李佩珍(即李光權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馬成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稚康、李佩珍為李光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 發布日期:113-07-09
- 更新日期:113-07-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