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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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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2383號被告陳漢偉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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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宜113年度訴字第238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漢偉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38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漢偉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所示。

書 記 官 巫玉媛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38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黃婉瑜  
被   告  陳漢偉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陳佑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陳漢偉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捌仟壹佰壹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被告陳漢偉之財
產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陳佑偉給付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陳漢偉負擔。如對被告陳漢偉之財產執行無效果
時,由被告陳佑偉給付之。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股       別:宜股

  • 發布日期:113-07-09
  • 更新日期:113-07-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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