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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2383號被告陳漢偉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宜113年度訴字第238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漢偉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38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漢偉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所示。
書 記 官 巫玉媛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38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黃婉瑜
被 告 陳漢偉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陳佑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陳漢偉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捌仟壹佰壹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被告陳漢偉之財
產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陳佑偉給付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陳漢偉負擔。如對被告陳漢偉之財產執行無效果
時,由被告陳佑偉給付之。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股 別:宜股
- 發布日期:113-07-09
- 更新日期:113-07-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