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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385號樂網國際傳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信智之起訴狀、陳報狀、更正狀、筆錄繕本及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仁113年度重訴字第38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樂網國際傳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信智之原告民國113年3月20日民事起訴狀繕本、113年6月21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13年7月4日民事更正狀繕本、113年7月8日下午2時45分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重訴字第385號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翁嘉偉
- 發布日期:113-07-08
- 更新日期:113-07-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