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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247號林世文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明113年度訴字第124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世文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247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世文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翁鏡瑄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24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翰儀
被 告 林世文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8,788元,及自民國99年3月13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0元,及自民國98年9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2,979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股 別:明股
- 發布日期:113-07-08
- 更新日期:113-07-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