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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2701號林凱義(原名:林塏和)之執行命令2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卯字第19270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凱義(原名:林塏和)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270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林凱義(原名:林塏和)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卯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執行命令
主旨: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保單號碼:‧‧‧),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執行命令
主旨: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保單號碼:‧‧‧),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股 別:卯股
- 發布日期:113-07-08
- 更新日期:113-07-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