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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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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2628號沈桂枝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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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亥字第15262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沈桂枝之執行命令。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2628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司執152628)等與債務人沈桂枝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終止債務人沈桂枝如說明二保險契約,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如解約金不足新臺幣10,000元即不予解約),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本院前發扣押命令扣押之其餘保險契約,應予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亥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7-08
  • 更新日期:113-07-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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