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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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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852號孫川明、張玉華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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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柏113年度訴字第185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孫川明、被告張玉華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85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孫川明、被告張玉華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廖昱侖

股          別   柏    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85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陳瑋杰
訴訟代理人 彭若鈞律師
           黃婉瑜
梁文昀   
被   告 孫川明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張玉華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付原告新臺幣209,124元,及自民國96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1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連帶付原告新臺幣6萬6,327元,及自民國96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6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 發布日期:113-07-08
  • 更新日期:113-07-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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