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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04109號朱玉山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癸字第10410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朱玉山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同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04109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朱玉山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癸股書記官
附件:
113年5月23日北院英113司執癸104109字第1134085642號執行命令:
主旨:禁止債務人朱玉山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說明二所示第三人之保險契約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說明:(略)
- 發布日期:113-07-08
- 更新日期:113-07-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