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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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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2514號隋永勝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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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丁113年度北簡字第251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隋永勝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2514號原告美麗信交通有限公
          司與被告隋永勝間返還牌照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
          ,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
          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2514號
原   告 美麗信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順祺  
訴訟代理人 徐湧傑  
被   告 隋永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OOO-OOO號之車牌貳面及行車執照壹枚返還予
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 發布日期:113-07-08
  • 更新日期:113-07-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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