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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2311號被告高箬晴之 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金113年度訴字第231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高箬晴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31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高箬晴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朱俶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3年度訴字第231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游豐維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住同上
被 告 高箬晴 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6,565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
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
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59,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76,56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金股
- 發布日期:113-07-08
- 更新日期:113-07-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