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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秩字第000171號鄭景明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秩甲113年度北秩字第17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鄭景明裁定1 件,並張貼於本院公告欄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受理113年度北秩字第171號鄭景明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應受送達人鄭景明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受送達人鄭景明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6 巷1 號) 。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裁定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北秩字第171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鄭景明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3年6月25日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3302241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景明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參日。
扣案之強力膠壹條及內含強力膠塑膠袋壹只,沒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 發布日期:113-07-08
- 更新日期:113-07-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