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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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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更一字第000020號被告龍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樂愛靜(即陳光然之繼承人)、被告龍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瑞炫(即陳家澍之繼承人)之112年10月12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112年10月12日民事補正狀繕本、112年10月18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113年2月6日民事準備㈠狀繕本、113年2月26日民事補正狀繕本、113年5月27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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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賢112年度訴更一字第2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龍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樂愛靜(即陳光然之繼承人)、被告龍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瑞炫(即陳家澍之繼承人)之112年10月12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112年10月12日民事補正狀繕本、112年10月18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113年2月6日民事準備㈠狀繕本、113年2月26日民事補正狀繕本、113年5月27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二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更一字第20號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112年10月12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112年10月12日民事補正狀繕本、112年10月18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113年2月6日民事準備㈠狀繕本、113年2月26日民事補正狀繕本、113年5月27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劉茵綺
股       別:賢股
 

  • 發布日期:113-07-08
  • 更新日期:113-07-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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