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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秩字第000117號劉敏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秩昌113年度北秩字第11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敏裁定1 件,並張貼於本院公告欄
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受理113年度北秩字第117號劉敏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案件,應受送達人劉敏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
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受送達人劉敏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
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
一段126 巷1 號) 。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北秩字第117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劉敏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
3年4月22日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3305286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敏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處罰鍰新臺幣貳
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 發布日期:113-07-08
- 更新日期:113-07-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