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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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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秩字第000117號劉敏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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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秩昌113年度北秩字第11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敏裁定1 件,並張貼於本院公告欄
      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受理113年度北秩字第117號劉敏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案件,應受送達人劉敏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
        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受送達人劉敏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
        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
        一段126 巷1 號) 。
  三、裁判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北秩字第117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送人    劉敏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
3年4月22日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3305286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敏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處罰鍰新臺幣貳
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 發布日期:113-07-08
  • 更新日期:113-07-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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