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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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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1727號余紹丞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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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甲113年度北小字第172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余紹丞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1727號原告范揚治與被告余紹丞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黎諭



判決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1727號
原   告 范揚治 住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1203號3樓之2
被   告 余紹丞 住新北市蘆洲區集賢路269巷29號6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3於民國113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0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2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6,6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原告部分勝訴,故訴訟費用中200元由被告負擔,其餘800元由原告負擔。
合    計
1,000元

附表(零件折舊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第一年折舊:48,090×0.536=25,776元;
第二年折舊:(48,090-25,776)×0.536=11,960元;
第三年折舊:(48,090-25,776-11,960)×0.536×2/12=925元;
折舊後殘值:48,090-25,776-11,960-925=9,429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3-07-08
  • 更新日期:113-07-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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