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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1657號辜書卿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雙113年度北小字第165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辜書卿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1657號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辜書卿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
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高秋芬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1657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李易其
應楷勳
郭書瑞
被 告 辜書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
113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參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五,及自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
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仟參佰肆拾捌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3-07-08
- 更新日期:113-07-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