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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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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1657號辜書卿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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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雙113年度北小字第165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辜書卿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1657號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辜書卿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
          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高秋芬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1657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李易其  
            應楷勳  
            郭書瑞  
被      告  辜書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
113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參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五,及自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
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仟參佰肆拾捌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3-07-08
  • 更新日期:113-07-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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