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護字第000650號吳志良之調查程序期日通知書等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孝113年度家護字第65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吳志良之家事聲請狀(聲請民事通常保護令)繕本、調查程序期日通知書、庭函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3 項、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護字第650號通常保護令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家事聲請狀(聲請民事通常保護令)繕本、調查程序期日通知書、庭函各 1 份,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吳志良得於庭期前上班日到院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14時20分,在本院新店第 一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調查程序庭,相對人吳志良應按時到場。

股 別:孝股

  • 發布日期:113-07-08
  • 更新日期:113-07-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