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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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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4016號魏士勛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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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喜113年度北簡字第401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魏士勛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簡字第4016號原告梁基炫與被告魏士勛間
      返還代墊款事件,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
      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上午9時45分
      在本庭第1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
      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3-07-08
  • 更新日期:113-07-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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