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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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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2419號籃育霞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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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倫113年度訴字第241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籃育霞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41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籃育霞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文芳
股   別: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419號
原      告  賴婉如    
訴訟代理人  王銘柏律師
被      告  籃育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425號)移送前來,本院
於民國113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 發布日期:113-07-08
  • 更新日期:113-07-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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