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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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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48434號陳恩俞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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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1司執宇字第14843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恩俞之111年12月20日保險扣押命令、112年2月4日轉知債務人陳述意見函(解約金)、112年2月18日轉知債務人陳述意見函(解約金)、112年2月18日民事執行處函、112年4月25日轉知債務人陳述意見函(解約金)、113年4月2日終止兼支付轉給保險解約金執行命令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4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司執字第148434號債權人魏立全與債務人陳恩俞等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附件:
㈠111年12月20日保險扣押命令:
主旨:禁止債務人陳恩俞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如執行扣押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請載明各保險契約扣除本命令到達時保單質借金額後之解約金明細;另如執行扣押金額扣除手續費等不足新台幣壹仟元,則毋庸執行扣押;又如因執行程序需收取手續費者,併請另行計入本件執行費,一併扣押)
㈡112年2月4日轉知債務人陳述意見函(解約金):
主旨:檢送債務人所有如附件之保單解約金額明細共計新台幣(下同)80,000元,本院擬終止上開保險契約並將解約金支付轉給債權人,債務人如因終止契約,有致難以維持生活情事,應於文到十日內以書面聲明異議,請 查照。
㈢112年2月18日轉知債務人陳述意見函(解約金):
主旨:檢送債務人所有如附件之保單解約金明細共計新台幣(下同)202,975元,本院擬終止上開保險契約並將解約金支付轉給債權人,債務人如因終止契約,有致難以維持生活情事,應於文到十日內以書面聲明異議,請 查照。
㈣112年2月18日民事執行處函:
主旨:依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主文所示,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惟本院於行使終止權執行解約金時,會給予台端陳述意見之機會,故台端之異議無理由,請查照。
㈤112年4月25日轉知債務人陳述意見函(解約金):
主旨:檢送債務人所有如附件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明細影本3件,本院擬終止上開保險契約並將解約金支付轉給債權人,債務人如因終止契約,有致難以維持生活情事,應於文到十日內以書面聲明異議,請 查照。
㈥113年4月2日終止兼支付轉給保險解約金
⒈主旨: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債務人張明毅(即張智堯即張承宇即張景程)、陳恩俞、陳福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並撤銷其餘未解約之保單,請查照。
⒉主旨: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債務人陳恩俞)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並撤銷其餘未解約之保單,請查照。
⒊主旨: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債務人陳恩俞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並撤銷其餘未解約之保單,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宇股書記官
股       別:宇股

  • 發布日期:113-07-07
  • 更新日期:113-07-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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