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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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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9955號黃淑華之分配期日通知、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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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福字第11995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淑華之分配期日通知、執行命令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9955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黃淑華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三、節本:
①本院定於113年8月6日下午4時整在民事執行處實行分配,請依說明二至七辦理,請查照。
②本院112年8月7日北院忠112司執福字第119955號執行命令(即關於保單號碼為***之保險契約),應予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福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7-06
  • 更新日期:113-07-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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