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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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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3945號陳秋蓮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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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火字第15394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秋蓮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3945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陳秋蓮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火股書記官范國豪

附件:
主旨: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並准許債權人於說明三所示之債權範圍內,向第三人收取解約金。如經債權人收取前開金額後有剩餘之款項,請第三人逕予退還債務人。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3-07-06
  • 更新日期:113-07-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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