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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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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02321號牛榮華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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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火字第232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牛榮華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321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牛榮華間清償現金卡借貸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火股書記官范國豪

附件:禁止債務人牛榮華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含日後終止契約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3-07-06
  • 更新日期:113-07-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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