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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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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010215號涂志明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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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助辛字第1021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涂志明之執行命令1件、轉知陳述意見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0215號債權人陳萃吟與債務人涂志明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辛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執行命令
主旨:債務人涂志明所有在第三人‧‧‧之營利及股票,於說明二債權額範圍內禁止為移轉或其他處分;倘股票為未上市、上櫃或興櫃之實體股票,並應依說明五辦理。
 

  • 發布日期:113-07-05
  • 更新日期:113-07-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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