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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5513號黃志明之民事聲請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六113年度北簡字第551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志明之113年7月1日民事聲請狀。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5513號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黃志明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113年7月1日民事聲請狀 ,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民事聲請狀如附件。
書記官 黃進傑
擬 判
附件: 節本:
- 發布日期:113-07-05
- 更新日期:113-07-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