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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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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001332號郭子揚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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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司悅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332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即債務人郭子揚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332號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即債務人郭子揚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郭家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3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士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謝依珊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錫祐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何宣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子揚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於民國113年2月17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 發布日期:113-07-05
  • 更新日期:113-07-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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