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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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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004929號鄧慧珍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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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助丙字第492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鄧慧珍之執行命令。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4929號債權人葉梓仟與債務人鄧慧珍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丙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執行命令
主旨:禁止債務人鄧慧珍所有在第三人OO證券集保帳戶內之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以第三人收受本命令當日收盤價為基準,於說明一所示債權額範圍內為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請 查照。
 

  • 發布日期:113-07-05
  • 更新日期:113-07-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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