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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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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984號林建碩(原名:林冠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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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仁113年度訴字第98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建碩(原名:林冠佑)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984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建碩(原名:林冠佑)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翁嘉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984號
原 告 范恩綺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楊家寧律師
被 告 林建碩(原名:林冠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玖萬玖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陸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零玖萬玖仟柒佰陸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附表1:
編號
時間(民國)
匯出帳戶
匯入帳戶
借款原因
受騙金額
   (新臺幣/元)
證據
1
110年9月21日
戶名:范恩綺
金融機構:玉山銀行
帳號:1160979097969
戶名:林佳駿
金融機構:中國信託822
帳號:123540072666
帳戶匯款額度已達上限
3萬3,000元
原證3
同上
3萬元
2
110年9月23日
下南部談生意需支付對方一些前期款項
3萬2,000元
原證4
3
110年9月26日
一起談生意,因負責匯款之友人喝醉需支付許多款項
3萬1,000元
原證5
4
110年10月12日
 
1萬5,000元
原證6
5
110年10月14日
 
    1萬4,000元
原證7
6
110年10月21日
戶名:林冠佑
金融機構:中國信託822
帳號:668540124309
要請廠商吃飯
5,000元
原證8
7
110年11月10日
需談生意請客
2萬5,000元
原證9
8
110年12月17日
 
3,000元
原證10
9
110年12月18日
要買東西給兒子
2,000元
原證11
10
111年1月6日
戶名:不詳
金融機構:中國信託822
帳號:037540542282
轉帳次數已達上限
3,000元
原證12
11
111年1月17日
戶名:林冠佑
金融機構:中國信託822
帳號:668540124309
 
1萬元
原證13
合計
 
 
 
 
20萬3,000元
 
 
                      
附表2(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元):
編號
時   間
貸款公司
     方   式
        經過情形
受騙金額
證據
1
110年10月14日至16日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以原告名義申辦信用貸款,貸得款項匯入原告於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再由被告於右揭時間以原告提款卡及密碼全數提領花用殆盡,且迄未清償。
110年10月8日上午11時許
被告向原告表示為讓公司營運需要20萬元,最晚2個月還款。
分次提領10萬元、5萬元及轉帳5萬元共29萬元。
原證6至7、14至15、26至28、33
110年10月8日下午3時許
被告表示中信最好辦,要求原告以自己名義幫其貸款。
110年10月8日下午4時許
原告告知被告已以自己名義上網向中國信託銀行申貸30萬元。
110年10月11日上午10時許
原告同意將自己中國信託提款卡交付被告,供被告提領貸得款項。
110年10月13日下午11時許
原告將自己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提款卡於住家樓下交付被告。
110年10月14日下午4時
原告告知被告中國信託貸得款項已入帳及提款卡密碼,每月14日被告應清償本息5752元;被告隨後分3次提領帳戶內款項共24萬元。
110年10月16日下午4時許
被告向原告索取中國信託帳戶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利用原告之中國信託網路銀行轉帳5萬元至訴外人林佳駿帳戶。
110年11月10、13日
被告承諾會繳納當期中國信託分期貸款,後又請原告先代其繳納,之後再還給原告。
110年12月10、13日
同上
2
110年12月23日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12月20日下午8時至9時
被告要求原告向信用通公司申辦線上貸款,並傳送連結網址供原告線上辦理。
4萬6,000元
原證15至16、29至30、33
110年12月21日上午11時許
被告詢問申貸進度,原告回復信用通公司核貸額度5萬元,手續費4,000元。
110年12月22日下午2時至4時
被告要求原告以自己名義向信用通公司申請「額度5萬,手續費4000」之貸款專案,因申辦過程中一度不符程序,後由被告自行操作原告手機申辦完成。
110年12月23日下午3時許
信用通貸款入帳4萬6,000元至原告中國信託帳戶,隨即遭被告持原告之提款卡及密碼提領一空。
110年12月23日下午4時許
被告表明其知悉後續應提供清償此貸款之帳戶。
3
110年12月24日
裕富數位資融(股)公司
110年12月20日下午7時至8時
被告表達有資金需求,並向原告索取存摺及身分證雙面照片,以原告名義欲申辦貸款25萬元。
9萬1,000元
原證15、17、29
110年12月21日
被告續向原告要求提供貸款所需薪資轉帳等證明,並表明其會還款。
110年12月24日下午4時許
裕富公司僅核准並撥款9萬1,000元至原告中國信託帳戶,隨即遭被告持原告之提款卡及密碼提領一空。
4
110年12月30日、111年1月3日
好車企業有限公司
以原告名義申辦汽車貸款,貸得款項匯入原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後由被告於前開時間操作提款卡及密碼提領花用,卻未清償貸款,而係由原告自行存入款項還款。
110年12月29日下午12時至3時
被告載同原告前往好車企業有限公司申辦車輛貸款15萬元。
14萬3,000元
原證15、18、31、33
110年12月29日下午7時許
原告將車輛照片拍攝傳予車貸公司人員。
110年12月30日、111年1月3日
車輛貸款金額分2次70,000元及73,000元撥款至原告中國信託帳戶,隨即遭被告持原告之提款卡及密碼提領一空。
5
111年1月5日
宋昭德(錢莊)
被告偕原告於台北車站星巴克,將原告名下玉山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存摺及密碼交付宋昭德為抵押,借款14萬元由宋昭德當場交付被告。嗣後111年1月至6月宋昭德按月以前開帳戶扣款1萬3,531元還款(加計利息),直到原告於111年6月向玉山銀行辦理帳戶掛失為止,後續又於111年7月14日清償剩餘貸款(加計利息)7萬9,574元。
 
 
16萬0,760元
原證19至20
111年7月14日
6
111年1月10日
渣打銀行
以原告名義申辦信用貸款,貸得款項11萬3,970元匯入原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後由被告於前開時間操作提款卡及密碼提領108,000元花用,卻未清償貸款,而係由原告自行存入款項還款。
110年12月27日下午3時許、12月28日上午10時許
被告以原告提供之資料,向中國信託及渣打銀行申辦貸款,中國信託審核未通過。
10萬8,000元
原證15、21、31至33
111年1月10日上午9時許
渣打銀行核准貸款,將11萬3,970元匯入原告中國信託帳戶,隨即遭被告持原告之提款卡及密碼提領10萬8,000元。
7
111年4月22日
富比士當鋪(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五段296號)
以原告名義向富比士借款6萬元,當場將6萬元交付被告。嗣後被告遲未還款,原告只得於前開日期至當舖內結清本金及利息共7萬8,000元。
 
 
7萬8,000元
原證22至23
合計
 
 
 
 
 
91萬6,760元
 
 
  
附表3:
編號
時間(民國)
地點
方式
受騙金額(新臺幣/元)
證據
1
110年12月16日
中和環球影城
交付現金
1萬5,000元
原證10
 
 

 

  • 發布日期:113-07-05
  • 更新日期:113-07-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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