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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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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2779號張關鋐、張秀蘭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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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丁113年度北簡字第277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關鋐、張秀蘭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2779號原告游佳章與被告張關
          鋐、張秀蘭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
          ,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
          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2779號
原   告 游佳章  
訴訟代理人 陳啟弘律師
被   告 張關鋐  
      張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
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 發布日期:113-07-05
  • 更新日期:113-07-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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