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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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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4021號江其興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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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丁113年度北簡字第402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江其興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4021號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江其興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
          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
          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4021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莊友仁
被   告 江其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捌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伍仟捌佰捌拾柒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 發布日期:113-07-05
  • 更新日期:113-07-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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