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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648號中天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童信和之判決正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修113年度訴字第164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中天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前一人
之法定代理人童信和之判決正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64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中天室內裝
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童信和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所示。
書 記 官 蔡斐雯
股 別:修 股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64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蘇筱琪
被 告 中天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童信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陸萬柒仟玖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借款金額 積欠本金 借款起迄日 利息請求期間 週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及計算方式 1 80萬元 53萬4,330元 110年12月3日起至115年12月3日止 自112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2.75% 自113年1月5日起至113年7月4日止,按左列利率10%,自113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20萬元 13萬3,583元 110年12月3日起至115年12月3日止 自112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2.75% 自113年1月5日起至113年7月4日止,按左列利率10%,自113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按左列利率20%計算。 合計 100萬元 66萬7,913元
- 發布日期:113-07-05
- 更新日期:113-07-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