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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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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648號中天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童信和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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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修113年度訴字第164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中天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前一人
   之法定代理人童信和之判決正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64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中天室內裝
    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童信和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所示。



書 記 官 蔡斐雯
股   別:修    股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64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蘇筱琪  
被   告 中天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童信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陸萬柒仟玖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借款金額  積欠本金  借款起迄日 利息請求期間 週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及計算方式 1 80萬元 53萬4,330元 110年12月3日起至115年12月3日止 自112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2.75% 自113年1月5日起至113年7月4日止,按左列利率10%,自113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20萬元 13萬3,583元 110年12月3日起至115年12月3日止 自112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2.75%   自113年1月5日起至113年7月4日止,按左列利率10%,自113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按左列利率20%計算。 合計 100萬元 66萬7,913元     

  • 發布日期:113-07-05
  • 更新日期:113-07-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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