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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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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000374號許政庭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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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慎113審簡字第37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許政庭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審簡字第374號許政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受送達人許政庭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志忠
股別    慎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3年度審簡字第374號
檢 察 官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政庭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477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管轄錯誤移送本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067號),因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許政庭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本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蔡妍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 發布日期:113-07-05
  • 更新日期:113-07-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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