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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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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0109號萬珈婷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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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法113年度北小字第10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萬珈婷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109號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
     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潘美靜
股    別:法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萬珈婷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 發布日期:113-07-05
  • 更新日期:113-07-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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