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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0109號萬珈婷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法113年度北小字第10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萬珈婷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109號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
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潘美靜
股 別:法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萬珈婷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 發布日期:113-07-05
- 更新日期:113-07-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