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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000150號余优妮(AYUNI PUSVITA SARI)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乾113年度婚字第15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余优妮(AYUNI PUSVITA SARI)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
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婚字第150號離婚等事件辦理,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余优妮(AYUNI
PUSVITA SARI)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150號
原 告 余義揚 住臺北市大同區民權西路91號7樓之10
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律師
江沁澤律師
被 告 余优妮 住臺北市大同區民權西路91號7樓之1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股 別:乾股
書記官 尹遜言
- 發布日期:113-07-05
- 更新日期:113-07-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