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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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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000150號余优妮(AYUNI PUSVITA SARI)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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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乾113年度婚字第15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余优妮(AYUNI PUSVITA SARI)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
   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婚字第150號離婚等事件辦理,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余优妮(AYUNI 

              PUSVITA SARI)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150號
原   告 余義揚 住臺北市大同區民權西路91號7樓之10
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律師
      江沁澤律師
被   告 余优妮 住臺北市大同區民權西路91號7樓之1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股       別:乾股
書記官  尹遜言

 

  • 發布日期:113-07-05
  • 更新日期:113-07-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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