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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48號朱宇翔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靜109年度家繼訴字第4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朱宇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
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09年度家繼訴字第48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
登記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原
告朱宇翔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2法
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言詞辯
論庭,原告朱宇翔應按時到場。
股 別:靜股
書記官 羅蓉
- 發布日期:113-07-05
- 更新日期:113-07-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