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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15051號林孟君,林孟緻,聖元精密塗佈股份有限公司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捷113年度司票字第1505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聖元精密塗佈股份有限公司、林孟君、林孟緻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15051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聖元精密塗佈股份有限公司、林孟君、林孟緻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051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非訟代理人 王舒薇
相 對 人 聖元精密塗佈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孟君
相 對 人 林孟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九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美金壹佰萬元,其中之美金貳拾貳萬伍仟柒佰參拾玖元玖角玖分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七九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書 記 官 陳立俐
- 發布日期:113-07-05
- 更新日期:113-07-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