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2352號莊幃盛(即莊慧婷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喜113年度北簡字第235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莊幃盛(即莊慧婷之繼承人)之
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235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洪祥峰(即莊慧婷之繼承人)、
莊幃盛(即莊慧婷之繼承人)、莊瀞慧(即莊慧婷之
繼承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
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徐宏華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235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李境軒
被 告 洪祥峰(即莊慧婷之繼承人)
莊幃盛(即莊慧婷之繼承人)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莊瀞慧(即莊慧婷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莊慧婷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391,958元,及其中新臺幣141,179元自民國113年2月1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4,300元,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
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由被告於被繼承人莊慧婷之遺
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391,95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300元
合 計 4,3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3-07-05
- 更新日期:113-07-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