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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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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2352號莊幃盛(即莊慧婷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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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喜113年度北簡字第235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莊幃盛(即莊慧婷之繼承人)之
          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235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洪祥峰(即莊慧婷之繼承人)、
          莊幃盛(即莊慧婷之繼承人)、莊瀞慧(即莊慧婷之
          繼承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
          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徐宏華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235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李境軒  
被   告 洪祥峰(即莊慧婷之繼承人)
      莊幃盛(即莊慧婷之繼承人)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莊瀞慧(即莊慧婷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莊慧婷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391,958元,及其中新臺幣141,179元自民國113年2月1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4,300元,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
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由被告於被繼承人莊慧婷之遺
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391,95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300元
合    計          4,3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3-07-05
  • 更新日期:113-07-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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