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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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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5330號張加中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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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丙113年度北簡字第533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加中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5330號原告王○、王○恩與被告
          張加中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
          ,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
          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冠璇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5330號
原     告 王○  
兼法定代理人  王○恩 
共        同
訴訟代 理 人  陳倚箴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張加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 發布日期:113-07-05
  • 更新日期:113-07-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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