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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5330號張加中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丙113年度北簡字第533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加中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5330號原告王○、王○恩與被告
張加中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
,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
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冠璇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5330號
原 告 王○
兼法定代理人 王○恩
共 同
訴訟代 理 人 陳倚箴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張加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 發布日期:113-07-05
- 更新日期:113-07-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