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49752號林新發(即林炳宏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宇字第4975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新發(即林炳宏之繼承人)之 收取(一般)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司執字第49752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林炳宏(歿)、陳菊(即林炳宏之繼承人)、林新發(即林炳宏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附件:
主旨:准許債權人向第三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收取如說明二之勞工退休金債權,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宇股書記官
股       別:宇股
 

  • 發布日期:113-07-05
  • 更新日期:113-07-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