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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1547號賴華榮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六113年度北小字第154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賴華榮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1547號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賴華榮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黃進傑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1547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嚴偲予
訴訟代理人 張家銘
陳賢清
被 告 賴華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貳仟零柒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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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8,820×0.369=3,255
第1年折舊後價值 8,820-3,255=5,565
第2年折舊值 5,565×0.369×(7/12)=1,198
第2年折舊後價值 5,565-1,198=4,367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附件: 節本:
- 發布日期:113-07-05
- 更新日期:113-07-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