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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001137號被告166.蔡瓊華(兼翁竭力之繼承人)之民事總辯論意旨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立111年度重訴字第113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166.蔡瓊華(兼翁竭力之繼承人)之民事總
辯論意旨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113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
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總辯論意旨狀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
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上午11時整
,在本院第29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吳珊華
- 發布日期:113-07-05
- 更新日期:113-07-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