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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000778號朱彥价之傳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安113易字第778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朱彥价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易字第778號朱彥价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朱彥价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9法庭進行準備程序。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勤涵
股 別:安股
- 發布日期:113-07-05
- 更新日期:113-07-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