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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12919號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法定代理人胡峻源、胡繼軒、仇鼎財、丘宏恩、王秀芬、袁書賢、謝法良、朱海鳳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速113年度司票字第12919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法定代理人胡峻源、胡繼軒、仇鼎財、丘宏恩、王秀芬、袁書賢、謝法良、朱海鳳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12919號聲請人羅惠紋與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2919號
聲 請 人 羅惠紋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
法定代理人 胡峻源
胡繼軒
仇鼎財
丘宏恩
王秀芬
袁書賢
謝法良
朱海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一、二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五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一、二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一、二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書 記 官 楊响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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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年度司票字第12919號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3-07-05
- 更新日期:113-07-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