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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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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001556號蕭致仰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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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秋113簡字第155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蕭致仰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簡字第1556號蕭致仰毀棄損壞案件,應受送達人蕭致仰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珈妤

股   別   秋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3年度簡字第15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致仰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96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致仰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趙書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珈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 發布日期:113-07-05
  • 更新日期:113-07-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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