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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001556號蕭致仰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秋113簡字第155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蕭致仰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簡字第1556號蕭致仰毀棄損壞案件,應受送達人蕭致仰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珈妤
股 別 秋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3年度簡字第15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致仰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96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致仰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趙書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珈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 發布日期:113-07-05
- 更新日期:113-07-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