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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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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50329號黃永燁之執行命令(扣押存款、收取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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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獲字第5032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永燁之執行命令(扣押存款、收取存款)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0329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黃永燁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
主旨:禁止債務人黃永燁(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0000000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主旨:准許債權人向第三人0000000收取如說明一所示之存款債權,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獲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7-15
  • 更新日期:113-07-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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