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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54340號蔡承嘉(即蔡承彥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平字第5434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蔡承嘉(即蔡承彥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434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蔡承嘉(即蔡承彥之繼承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平股書記官
節本:
主旨:禁止債務人蔡承嘉(即蔡承彥之繼承人)於繼承被繼承人蔡承彥之遺產範圍內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被繼承人對第三人勞工保險局之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退休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平股
擬 判:擬 判
- 發布日期:113-07-05
- 更新日期:113-07-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