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850號文昌國,周甄傑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風112年度訴字第385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文昌國、被告周甄傑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85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文昌國、被
告周甄傑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庭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850號
原 告 李麗卿
被 告 李盈儒
文昌國
周甄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41號)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被告李盈儒自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七日起,被告文昌國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
月十九日起,被告周甄傑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七日起,均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何佳蓉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股 別:風股
- 發布日期:113-07-04
- 更新日期:113-07-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