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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07243號卓素貞即林卓素貞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火字第10724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卓素貞即林卓素貞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07243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卓素貞即林卓素貞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火股書記官范國豪
附件:
主旨:禁止債務人卓素貞即林卓素貞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說明二所示第三人依保險契約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3-07-04
- 更新日期:113-07-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